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哪些具体规定呢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: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,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,并保障其正常使用。除此之外,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的场所也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。
那么,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哪些具体规定呢?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版)第8.4.3条规定: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。这里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,包括工业生产、储存,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,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,也包括丙、丁类厂房、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,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,但是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。
《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》GB17914-2013第4.2.1条规定:(库房)应干燥、易于通风、密闭和避光,并应安装避雷装置;库房内可能散发(或泄漏)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。
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一定要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。《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》GB16808-2008第4.1.7.1条规定: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,当主电源断电时,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;主电源恢复时,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;应有主、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,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。主、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。
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》JJG693-2011第5.5条规定: 检定周期 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。 对仪器测量数据有怀疑、仪器更换了主要部件或修理后应及时送检。
厨房和食堂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规范
《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》在全国已经开始施行。新规范对商业用气场所灶具、连接管及排烟设施的安装、室内燃气管道安装,以及试通气前的验收等方面,均作出了细化规定。并规定新建商业用气场所如饭店、大专院校食堂、各类美食城等,都必须使用产品质量过关的燃气灶具和金属连接管,燃气使用场所还必须装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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